醉了,罪了!桐梓法院对三起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22-05-16 10:41) 点击:266 |
云南律师分析案情“是我心存侥幸,一时糊涂犯下错误,希望能对我从轻处罚……” “我对不起妻子和孩子,以后再也不会酒驾了……” “怪我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晚上没有事,现在我非常后悔……” 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巨大,已然成为人身安全的一大“杀手”。 近日,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三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某、倪某某、成某均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拘役四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通过三个案例告诉你,你自以为的“我能行,我没醉”,一旦上路,违法成本和财产损失,超过你的想象……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4日0时2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桐梓县公安大楼方向往桐梓县八五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桐梓县娄山关街道西湖路处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 桐梓县人民医院医务工作人员对李某某的血样进行提取。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4.63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9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过桐线从桐梓县马鬃乡方向往桐梓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过桐线505KM+100M(小地名:关口坝桥)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桐梓县人民医院医务工作人员对倪某某的血样进行提取。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倪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2.58mg/100ml。经遵义市桐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倪某某与被害人熊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被告人倪某某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倪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倪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倪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5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成某持“C1”有效驾驶证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桐梓县杨柳坪方向沿桐两线往桐梓县城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桐两线6KM+300M(小地名:杨柳坪)处,与刘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后成某驾驶车辆逃跑,在逃跑中又与陆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后继续往桐梓县城方向行驶至西门水井小学门口处时再与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继续行驶至西门桥下一停车场将车停放。当日18时20分许,民警在西门桥下将成某查获。事故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桐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桐梓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对成某的血样进行了提取,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 240.2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成某已对刘某某、陆某某、杨某某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被告人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 2018年6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一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被告人成某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以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成某在公诉机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温馨提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不仅仅只是一句口号,这是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生命安全负责,请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醉酒驾驶危害大,切勿以身试法,切勿拿生命当儿戏,切勿让“醉人”变“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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